近日,鏡湖區人民政府公布了勝利渠二期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針對棚改范圍內補償價格、搬遷獎勵和補助方案等內容做了詳細的說明。
征收范圍及搬遷期限
征收范圍:東至自然巷,南至蔬菜公司宿舍圍墻,西至勝利渠水系,北至赭山西路(詳見紅線圖)國有土地上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物;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征收搬遷期限: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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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利渠二期棚改范圍
非住宅房屋補償政策
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按市場評估價格補償。在本地塊選擇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預評估價格如下:
①團結西路98號:結構混合,樓層1/1,70年代,用途工業,房屋價格(單價)929元/㎡。(不含土地使用價值)。
②團結西路98號:結構磚木,樓層1/1,70年代,用途工業,房屋價格(單價)811元/㎡(不含土地價值)。
未經權屬登記的建筑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經未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小組認定的,被征收時可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補償:
①已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施工批準手續并按其規定建造、但尚未辦理房屋登記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補償標準計算;
②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無證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補償標準計算;
③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無證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補償標準的80%計算;
④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無證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補償標準的40%計算。
(二)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三)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工程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處理。
(四)亭棚、披等簡易結構設施,可按材料價值給予適當補償。
登記為住宅實際為商業房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工作小組認定的,被征收時可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補償:
①1990年4月1日前已經改變房屋用途并連續經營使用的,可按照改變用途的合法房屋補償標準計算;
②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已經改變房屋用途并連續經營使用的,可按照房屋評估價格結合房屋用途改變時間的權重比計算。權重比=(2007-房屋改變用途時間)/(2007-1990),計算公式為:房屋登記用途評估價格+(房屋改變用途后評估價格-房屋登記用途評估價格)×權重比。
(二)2007年8月14日后改變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記用途計算補償。
各類補助和獎勵
搬遷費: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積計算。標準為:12元/㎡。有重型機械設備的被征收房屋搬遷費,可按評估價格計算。按上述標準計支付一次搬遷費。
獎勵: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90日內簽約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0%給予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停產停業損失費:非住宅房停產停業損失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積計算。標準為:商業、辦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5‰(元/月)確定。生產、倉儲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2‰(元/月)確定。貨幣補償方式按上述標準支付4個月。
各類附屬設施補償:
1、各類附屬設施,裝飾裝修、樹木補償按《蕪湖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獎勵等標準辦法》蕪政辦[2017]10號文件中規定標準執行。
2、房地產權證未注記的架空層、地下室、半地下室補償:層高2.2米以上的650元/㎡,層高1.8米以上不滿2.2米的500元/㎡,層高1.5米以上不滿1.8米的400元/㎡,層高不滿1.5米的300元/㎡。
3、房地產權證未注記的閣樓補償: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滿2.2米的350元/㎡,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滿1.8米的200元/㎡,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滿1.5米的100元/㎡,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滿1米的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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