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一女子長期患有精神分裂癥,其在出售一條鉑金項鏈后,父母以其有病為由要求買家退還。12月23日記者從蕪湖鳩江區(qū)法院獲悉,該院近日駁回了其父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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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12:00 上傳
據(jù)悉,女子楊某此前在蕪湖某購物中心購買了一條鉑金項鏈,價值近3萬元,結果她戴了不到一年,就將項鏈賣給了某珠寶店。楊某父母得知此事后,要求珠寶店歸還該項鏈,遭到了珠寶店的拒絕。雙方協(xié)商無果后,楊某父母以楊某的名義將珠寶店訴至法院,楊某父母認為,楊某患有嚴重精神疾病,其賣出項鏈的行為應屬無效,要求法院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珠寶店返還項鏈。其間,經(jīng)司法鑒定,楊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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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12:01 上傳
■說法
限制行為能力人 所為并非都無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鑒定機構描述楊某是自己步入檢查室,神志清晰,接觸合作,答問切題,且楊某陳述買賣項鏈是其自己的主意,否認受他人支配,因此司法鑒定不能推定楊某在交易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院認為楊某具備一定的表達能力和處分能力,平常人難以發(fā)現(xiàn)其患有精神疾病,故在沒有證據(jù)證明楊某在交易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珠寶店在交易時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法院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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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12:00 上傳
法官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行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由其獨立實施。故此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并非都是無效的,當事人需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從事該行為時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監(jiān)護人應當加強對精神病患者的監(jiān)護,積極履行監(jiān)護職責。
來源:安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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