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繁昌縣人民檢察院
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
時某某猥褻兒童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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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14:42 上傳
被告人時某某犯猥褻兒童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并自刑法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
禁止從事與兒童有關的職業
繁昌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針對被告人
實施從業禁止的檢察建議
被繁昌縣人民法院采納
這也是 該院發出的首份“從業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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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時某某系繁昌縣一家校外教育輔導機構的老師,2019年8月15日上午10時許,時某某以訓誡學生為由,將年僅7歲的被害人帶至輔導班二樓的教師宿舍實施猥褻。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和身心健康。
在辦案的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現,該案反映出教育培訓機構監管不到位、教師資質審查不嚴等問題,遂向繁昌縣教育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了檢察建議,要求加強對校外教育機構監督管理和完善教師準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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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建議引起教育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及時給與回復,并相繼開展校外培訓機構整治專項工作,依法取締無證無照校外培訓機構,落實黑白名單制度,擬制了《繁昌縣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實施方案》,加強監管力度,防范此類事件再發生。
來源:微博@蕪湖身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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