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福建石獅一男子突然在路口撒大量百元人民幣,引發過往人群撿拾。9月10日,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石獅公安 通報,男子在事發附近取款10余萬現金后,因工作不順一時沖動,把錢隨手撒出來,男子冷靜后表示十分懊悔,希望撿錢群眾能將錢歸還。
事發石獅市區八七路與濠江路交叉路紅綠燈路口。“空中飄著大量的百元現鈔,最后落在馬路中間?!睋車罕娊榻B,一名男子在行走在馬路上后,隨手把百元鈔票撒出來。
微信圖片_20190912151615.jpg (31.36 KB, 下載次數: 9)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9-9-12 15:35 上傳
男子提著一袋子的百元大鈔沿街揮灑
隨后,許多過往的群眾、摩托車、小車都停了下來,現場撿拾鈔票,還引發現場輕微交通擁堵。
微信圖片_20190912151622.gif (1.59 MB, 下載次數: 14)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9-9-12 15:35 上傳
當天下午5點多,當地派出所的民警接到報警趕到現場后,現金已經被撿完,該男子也已離開現場。有群眾稱,撒下的現金可能有十萬元左右,但未經證實。
微信圖片_20190912151630.gif (1.35 MB, 下載次數: 14)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9-9-12 15:35 上傳
警方通報
9月10日,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石獅公安 發布通報。
微信圖片_20190912152304.jpg (47.84 KB, 下載次數: 14)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9-9-12 15:35 上傳
通報稱,9月9日17時許,該局接群眾報警稱,一男子在石獅八七路與濠江路交叉路紅綠燈口附近將大量百元人民幣撒在馬路中,引發過往的人群撿拾。接警后,該局迅速介入調查。
經查,該男子為黃某(42歲,石獅人)。9月9日16時許,黃某在事發附近銀行取款10余萬現金后,沿路把剛取的錢隨手撒出來。經了解,黃某因工作不順一時沖動,才有了上述行為。對于黃某的 不當行為,民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
目前,冷靜下來的黃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懊悔,并希望拾到現金的群眾能夠將錢歸還 。
警方呼吁,當時路過撿到錢的群眾,請將錢還給黃先生。欲歸還錢的您,可與石獅市公安局湖濱派出所聯系。
微信圖片_20190912152520.jpg (98.82 KB, 下載次數: 16)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9-9-12 15:35 上傳
記者從警方獲悉,事發當日,一位銀行保安拾到當事人500元現金后,立即主動上交給銀行,以便歸還給事主;9月10日18時許,有一名群眾向警方上交撿拾的300元現金;11日,湖濱派出所民警告訴記者,有撿到錢的市民看到媒體報道后來還錢,有人還了1100元。
網友評論
@阿路先生-:人嘛,總要為自己的沖動承擔后果!
@韋華韋華Cevia:當他當街撒錢的時候就是擺明了放棄對其所有權的行為。
@Hey小黑妹6:得承受多大壓力才能這樣~生活不容易,希望大家發揮中華傳統美德,主動歸還撿到的錢財!
@葉天下77: 會去撿錢拿走的人不太可能還錢,會還錢的人不會去撿或者撿了當場就會還給他?,F在想求歸還怕是晚了。
@鄭阮玲:都是成年人了,在馬路撒十幾萬沒有出重大交通事故是萬幸了,出了事就涼涼了。[允悲]
@加油_20137:希望撿到錢的都歸還給人家吧,撿那么一點也發不了大財。設身處地想一下,換做是你家人做出這樣的事情,你要怎么辦?所以希望大家都把錢還回去吧,好人一生平安!
律師說法 撿到錢的人應不應該還?
黃先生“當街撒錢”的行為屬于法律上的“放棄物權”嗎?撿到錢的人又是否有義務歸還?
對此,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TMT法律事務中心主任安順律師表示:
首先,黃先生當街撒錢的行為,并不屬于放棄物權。民法總則第13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行為合法有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是理性,而不是非理性。黃先生一時沖動發泄、撒錢,這個行為的基礎是非理性,而非理性并不能成為放棄物權的基礎。
如果你遇到當街撒錢,你會撿錢?
撿到錢會歸換么?
轉自新快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