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紅是一個孩子的母親,家住蕪湖市鳳凰城海棠苑。2019年9月,她與注冊地在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蕪湖僑云友星電氣工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明確寫明公司地址在鳳鳴湖南路福達工業園1-1#。
微信圖片_20200630151452.png (238.61 KB, 下載次數: 16)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20-6-30 15:15 上傳
(網絡配圖)
僑云友星電氣公司是一家生產汽車、 電器線束總成的企業,小紅每天騎電動車去公司上班,公司距離她家不過2公里,她每天上下班花費在路上的時間很短。
3年勞動合同期滿后,小紅于去年9月在原勞動合同上又續簽了5年的勞動期限,約定勞動合同續簽至2024年9月。
微信圖片_20200630144714.jpg (40.76 KB, 下載次數: 17)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20-6-30 14:47 上傳
今年6月中旬,小紅從同事口中獲悉工廠可能要搬到城南弋江區。6月19日,班組長在班組會上要求不愿意去新址上班的員工于6月24日之前去廠辦遞交辭職報告。6月24日,小紅從公司行政部發布的《關于公司搬遷注意事項的通知》中,獲悉公司將于6月29日跨區搬遷至蕪湖高新技術開發區白馬山路 6 號,該地點距離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福達工業園1-1#相距約25公里。
小紅當初同意與僑云友星電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愿意接受該公司提供的工作地點、工作條件等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得以簽訂的客觀依據。據小紅介紹,在這家公司上班每月拿到的薪酬大約兩三千元,旺季的時候每天工作13個小時,收入才能再高一點。并且自2016年9月入職以來,從未有過帶薪年休假,也未發放年休假補貼;2018年12月到2019年1月期間,更是每天工作十三個小時,每周加班達51個小時。她之所以依然愿意在這里打工,一方面是為了補貼家用,另一方面是因為可以就近上班,便于照顧孩子和家庭。
如今公司宣布搬遷,如果小紅去新址上班,意味著每天上下班需要穿越整個市區,往返一次花費的時間需要增加將近二十倍,往返兩次幾乎要三四十倍。她說:“我有嚴重的暈車反應,一坐汽車就想吐,現在廠里讓我們去新廠上班,每天上下班坐車的時間至少四五十分鐘,我肯定受不了!”而且,由于該公司在生產旺季常有要求職工加班的慣例,晚間下班時間很晚,如果小紅去新廠上班,晚間下夜班途中的安全隱患也大大增加。
6月28日,在公司發布的乘坐廠車的人員名單中,小紅沒有看到自己的名字,也沒有人通知她去新址上班,小紅意識到公司不經協商單方面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微信圖片_20200630144718.jpg (73.59 KB, 下載次數: 13)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20-6-30 14:47 上傳
6月29日上午,蕪湖僑云友星電氣工業有限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司搬遷是發展的需要,考慮到部分職工家住老廠附近,公司安排了通勤班車,并且上班時間有所延遲。對于部分因不愿意去新址上班引起勞動爭議的職工,希望他們最好還是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
對于這位周姓負責人的答復,小紅表示不能滿意,她認為公司跨區搬遷違背了當初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工作地點,導致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滿足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在自己沒有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要求她辭職,此后又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侵害了她的合法權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為此,小紅表示將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裁決與僑云友星電氣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年休假補償金以及沒有足額發放的加班工資。
來源:今日蕪湖客戶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