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日晚上6點40分左右,鏡湖交警接到指揮中心指令,在青山街與北京西路路口,一輛兩輪摩托車由東向西(新市口方向)行駛時,突然遇一輛同方向行駛皖B牌照桑塔納轎車左拐彎進青山街,摩托車駕駛員王某避讓不及,撞上轎車的左側中間,倒地后導致右腿部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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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7 09:35 上傳
經查,王某為某外賣公司送貨員,當時其頭部佩戴了頭盔。兩輪摩托車的車體上由于沒有有效的防護裝置,在發生交通碰撞事故時,由于高速行駛,人體往往是頭部先向前撞擊和跌落,而頭部又是不堪一擊的生命要害部位,配戴了安全頭盔,可以在行車發生意外時起到一定的緩沖作用,有效保護頭部不受損傷,從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王某的頭部在此次事故中未受到重創,正是因為有了頭盔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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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王某雖然佩戴了頭盔,卻沒有按照正確方法佩戴。其佩戴的頭盔在與轎車碰撞的一瞬間,被巨大的沖擊力撞飛。試想,如果事故發生時王某頭部先著地,或者有其它車輛從旁邊快速駛過,亦或事故發生地點有其它建筑體,王某從摩托車上跌落時,其缺少頭盔保護的頭部將極易受到二次傷害,嚴重的將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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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湖交警提醒,頭盔對于摩托車、電動車駕駛人來說,相當于汽車上的安全帶,是人遇到危險的最后一道防線。請廣大摩托車和電動車駕乘人員在行駛前一定要自覺佩戴安全頭盔,并確保正確佩戴,而不是僅僅把頭盔“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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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只有一次,請正確佩戴安全頭盔,為生命增加一道防護屏障!
來源:@蕪湖公安交警宣傳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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