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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安徽日報
近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等作出了新的規定。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同時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實行群防群治。 針對網上訂餐服務管理,《條例》規定小餐飲取得備案證明后,可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銷售食品。提供入網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經營資格。加強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監管,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多次出現入網食品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對平臺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就問題食品如何處理,《條例》在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中增加“依法召回”的要求,明確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緊急情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暫停生產、銷售、購進或者依法召回相關食品和食品原料。 食品安全與公共衛生安全密切相關,《條例》提出應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推進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提高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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