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g (6).jpg (81.17 KB, 下載次數: 5)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9-11-6 09:57 上傳
今年7月10日上午,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第五檢察部辦案干警外出辦案乘坐公交車時發現,公交車移動電視上正在循環播放以患者形象作療效證明的“御某某”頸肩腰痛磁療廣告,廣告內容明顯有夸大產品療效的情形。這種形式的公開宣傳是不是在誤導患者、有沒有違法違規的地方,這一問題引起了辦案檢察官的注意;同時,他們用手機將廣告宣傳的內容全程拍攝下來。
798f8e23ly1g8bdioj295j21400u0e83.jpg (93.05 KB, 下載次數: 6)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9-11-6 09:57 上傳
通過調查,該院查明:鏡湖區“御某某”醫療器械經營部從今年4月開始,通過蕪湖市多條線路的公交車車載移動電視,循環播放“御某某”頸肩腰痛磁療貼廣告,廣告時長約4分鐘。該廣告中含有本地多位頸椎病患者、關節炎患者以自己使用該產品后的治療效果作療效證明宣傳,夸大了產品療效,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內容,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且該廣告發布未經相關部門批準。
微信圖片_20191106095057.jpg (64.02 KB, 下載次數: 6)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9-11-6 09:57 上傳
辦案人員認為,鏡湖區“御某某”醫療器械經營部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利用公交車車載移動電視平臺以患者代言方式公開宣傳醫療產品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中關于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以及廣告發布前應經有關部門審批的規定,這種公開宣傳方式,存在誤導、欺騙消費者的情形,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該院遂于今年7月25日向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責令廣告主立即停止違法廣告宣傳,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該院同時向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公交車移動電視平臺的管理,同時加強全市廣播電視播出的藥品、醫療器械等廣告的監督管理,促進廣播電視廣告業健康發展。
微信圖片_20191106095053.jpg (88.74 KB, 下載次數: 9)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9-11-6 09:57 上傳
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到檢察建議后,依法對檢察建議反映的內容作了進一步調查核實。通過調查后,該局依法責令鏡湖區“御某某”醫療器械經營部停止發布廣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其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行政罰款9000元,目前該廣告主已將9000元罰款上交財政賬戶。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相關負責人同時表示,通過此案在全市開展了全行業的廣播電視廣告專項整治工作,促進了廣告業的規范管理。
與此同時,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聯合鏡湖區檢察院等相關部門約談了負責城市公交車車載移動平臺發布的相關負責人,督促該單位加強管理,完善廣告播出審核制度;并在全市開展了醫療保健等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的執法檢查,共停播涉醫涉藥廣告6條,出動執法車輛37次,執法人員107人,推動建立了廣播電視廣告實行三審制、重審重查等制度,促進了全市廣播電視廣告播出合法合規,安全有序。
來源:鏡湖檢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