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苑小區物業公司突然撤出
近日,有網友在市民心聲反應:香苑小區物業撤出,撤出理由是大部分業主未繳納物業管理費,但仍有一部分足額繳納了物業費并且尚未到法定停止服務的截止日期(本人物業費繳納至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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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13:11 上傳
11月30日福田物業撤走了垃圾桶,目前垃圾已經扔在小區地上,因為是冬天,幾天下來也已經聞到臭味了。不能因為打擊罪犯的同時傷及無辜,更不能因為垃圾堆積、臭氣熏天影響蕪湖市市容的大環境,還望蕪湖市領導能夠盡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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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13:11 上傳
小區臨近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辦案多,不準外單位車入內,很多辦案人員將車停放在小區入口兩側,造成上下班擁堵。也請市領導一并核實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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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13:11 上傳
收到網友的來帖后,汀棠街道社區第一時間了解情況,并及時聯系物業,對提前已繳納的物業費和車位費進行了核實,并協調物業退還相關費用。同時社區已經聯系環衛清理小區垃圾,請投訴人耐心等待并理解我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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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13:11 上傳
徽商春天也曾發生過類似事件
在2018年4月,徽商春天小區也曾發生過物業公司“突然撤場”了!不但保安室已經全部鎖了起來,小區的門禁也全部打開。現場沒有看到物業工作人員,連物業辦公室也是人去樓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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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13:11 上傳
經過屬地的張家山公共服務中心、張家山社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的緊急協商,春天物業同意繼續服務到物業招投標工作結束,新的物業進駐為止。
關于物業費繳納,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識
不少業主認為物業服務差,不合心意……便以此為由不交物業費進行抗議。然而,這真的是個誤區,一定要避開!
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既損害到物業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是對其他已繳費業主利益的侵犯。和諧社會,法治先行,關于物業費繳納的法律知識都知道嗎?
1、《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業主違約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加收違約金。
需要注意的是,被要求繳納違約金的業主如果對違約金的金額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此有進一步的說明。因此,如果業主沒有繳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履行催告程序未果后,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拒絕履行的,物業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物業費案件數額一般都不大,但時間跨度久,很多幾千元標的的案件往往都拖了七八年以上,也正因為數額不大,當事人往往置之不理,當起了“老賴”,其中不乏生活富裕者。
對于此種行為,法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懲戒。
來源:365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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