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4日 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 《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貸款和提取 業務相關事項的通知》 其中取消了兩項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時所需的證明
u=1322259919,2877447218&fm=26&gp=0.jpg (49.6 KB, 下載次數: 0)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9-12-6 10:10 上傳
取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收入證明
借款人的月收入原則上以借款申請人 (含共同申請人) 當年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依據認定 不需提供個人收入證明 借款申請人對以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認定為月收入有異議的 可另行提供規范格式的收入證明及近6個月的收入流水 作為月收入依據
下載.jpg (35.38 KB, 下載次數: 0)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9-12-6 10:27 上傳
取消離職提取住房公積金離職證明
繳存人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賬戶封存期間
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6個月以上的
可在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
直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未再就業且未繼續繳存的
封存6個月后可直接辦理銷戶提取
(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除外)
不需提供離職證明
u=3948378330,2632652121&fm=26&gp=0.jpg (27.51 KB, 下載次數: 0)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9-12-6 10:27 上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