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強奸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害人王女士和公司同事文某、黃某由上海到蕪湖市某公司洽談業(yè)務。抵達蕪湖市后,蕪湖某公司代表在酒店設宴招待王女士等人。席間,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王女士有過身體接觸,便萌生了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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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11:30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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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宴結束后,被害人王女士醉酒,在現(xiàn)場嘔吐。被告人王某某遂安排被告人強某某在酒店開房給王女士休息。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將醉酒處于昏睡狀態(tài)的王女士送入房間后,被告人王某某便授意被告人強某某將房間的其余人都喊走,給其創(chuàng)造條件。
被告人強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欲趁被害人王女士醉酒昏睡狀態(tài)下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仍然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為其在酒店吧臺另開了一張被害人王女士房間的副卡交給被告人王某某,同時將在房間照顧王女士的黃某支走。被告人強某某在將黃某支走后,便打電話通知被告人王某某,隨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強某某開的房間副卡進入房間,趁王女士醉酒不省人事強行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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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11:31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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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晚23時30分許,被害人王女士的同事文某、黃某擔心其醉酒再次來到酒店。文某、黃某等人進入房間后,發(fā)現(xiàn)被告人王某某穿內(nèi)衣躺在沙發(fā)上,王女士下身內(nèi)褲、絲襪大部分被脫掉躺在床上還沒有蘇醒。后被害人王女士同事文某報案,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王某某、強某某等人帶至公安機關調(diào)查。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補償被害人王女士現(xiàn)金30萬元,并獲得被害人王女士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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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11:32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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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王女士醉酒昏睡之際強行與其發(fā)生性行為,被告人強某某為被告人王某某實施強奸行為提供了積極的幫助,二被告人均已構成強奸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強某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強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已經(jīng)著手實行強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從輕處罰。法院綜合全案事實,遂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提醒年輕女性,在外應酬要注意飲酒、舉止有度,時刻保持清醒,學會自我保護,提高自我防范意識,不要給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來源:新安晚報、安徽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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