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沖動是魔鬼,酒后更是容易沖動,蕪湖一位酒友朱某某就被沖動坑得挺慘,他在酒席上和朋友發生口角鬧了矛盾,出門氣未消竟沖動砸了朋友的奔馳車……近日,鏡湖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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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11:17 上傳
鏡湖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與被害人李某系朋友關系。2019年4月18日晚,二人在蕪湖市信達藍湖郡的某飯店一起吃飯并飲酒。席間因故發生不愉快,被害人李某欲駕駛奔馳轎車離開,行駛至停車場收費閘口時,被告人朱某某上前對其車身部位進行踢、踹,并將轎車后視鏡掰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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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11:19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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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李某駕車返回家中后,被告人朱某某認為其手機、手包丟在李某車內,遂兩次駕車來到被李某所在的小區地下停車場,使用鐵皮桶、滅火器、鐵皮玻璃框等工具將被害人李某奔馳轎車的前、后擋風玻璃等多部位進行打砸后離開。經蕪湖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害人李某的奔馳轎車被損毀部分價值8865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賠償被害人李某經濟損失共計18500元并獲得被害人李某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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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11:19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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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主動到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綜合全案事實,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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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11:21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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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因一時沖動,故意毀壞他人財物以致觸犯刑法,雖經賠償獲諒解后被宣告緩刑,但是卻讓友情有了裂痕,賠了錢又獲了刑,在自己的人生留下了灰色的一筆,著實不值得。
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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