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過路市民勸阻其毆打女友,竟持刀砍向見義勇為的女子,造成被害人輕傷一級,傷殘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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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0 16:09 上傳
7月10日上午,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該起備受社會關注的見義勇為被砍傷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付某某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14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付某某駕駛燃油助力車載其女友一起至本市鏡湖區棠梅園B區西大門神棠路邊,因瑣事發生口角,付某某將其女友拽倒在地后對其實施了踢踹,后又用胳膊夾住其頸部進行拉拽。此時,位于馬路對面抱著幼童的被害人朱明哲發現該情況,見義勇為對被告人付某某進行了喊話和勸說。付某某遂心生不滿,為發泄情緒,從其燃油助力車坐墊下方取出之前在網上購買并放置的長刀,迅速沖到馬路對面的商鋪門口,在朱明哲懷抱幼童的情況下,用刀將其全身多處砍傷。由于事發時正值上班高峰期,現場有大量群眾圍觀,造成了公共場所秩序混亂。
經蕪湖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朱明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經安徽廣濟司法鑒定所鑒定,朱明哲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其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本案開庭后宣判前,被害人朱明哲向法院申請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共場所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級,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在案發后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在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付某某雖有砍傷被害人后替其包扎頭部的情節,但在庭審中并無明顯悔意,且目前為止未對被害人進行任何經濟賠償,故對該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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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0 16:09 上傳
另據悉,本案受害人,來自內蒙古的37歲女子朱明哲系退伍軍人之妻,與其丈夫在蕪湖創建了一家保安服務公司,平常就古道熱腸、樂于助人。此次見義勇為事跡被媒體報道后在蕪湖市民中引起很大反響,朱明哲也先后被表彰為“鏡湖區第五屆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和“蕪湖市見義勇為道德模范”。
來源:今日蕪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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