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施行!電動車上路有新要求!
家有電動車的注意 3月1日起 駕駛電動車不佩戴安全頭盔 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駕駛拼裝、改裝、加裝車篷等裝置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責令改正,進行處罰 …… 《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針對大家關心的熱點問題 安徽交警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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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4 09:15 上傳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管理的 適用范圍和管理原則是什么?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停放以及相關保障與管理活動。
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范、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 上道路行駛有哪些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保持電動自行車的制動、鳴號、燈光和夜間反光裝置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
《條例》對駕駛電動自行車 上道路行駛,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一)醉酒駕駛、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
(二)逆向行駛、追逐競駛;
(三)牽引動物、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
(四)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五)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超過十五公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條例》對駕駛電動自行車 載人載物是如何規定的?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且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疾病。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人,但是駕駛不具備搭載條件的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搭載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護措施。
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駕駛電動自行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條例》對駕乘電動自行車 佩戴安全頭盔是怎樣規定的?
據調查,在亡人事故的電動自行車駕駛和搭載人員中,因顱腦損傷致死的比例達80%。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搭載人應當規范佩戴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安全頭盔。
未佩戴頭盔上道路行駛屬于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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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4 09:20 上傳
《條例》對涉及電動自行車的 非法拼裝改裝、加裝 作出了哪些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電動自行車質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加裝、改裝或者更換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三)拆除或者改換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
(四)改變電動自行車銘牌、電動機編碼、整車編碼等;
(五)違反規定加裝車篷、雨棚、車廂等裝置,影響交通安全。
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進行處罰;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進行處罰。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 停放、充電有哪些規定?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交通安全知識培訓,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規范設置外賣、快遞的裝載、運輸裝置;依法辦理工傷保險,可以通過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方式提高償付能力。
從事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業務的企業,應當落實主體責任,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投放區域、數量并采用技術手段進行定點投放;隨車提供安全頭盔,定期消毒、維護、增補,保障其安全使用;根據需要為所屬電動自行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做好電動自行車的規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擠占人行道、車行道、綠化道等道路、區域停放的,運營企業應當及時清理。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生產、 銷售活動作了哪些規定?
國內生產和進口的電動自行車,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制動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取得國家認可的強制性產品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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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4 09:18 上傳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銷售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且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向消費者提供購車發票、產品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并告知電動自行車安全駕駛知識和注意事項。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電子商務平臺產品主頁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并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等宣傳。
在本省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登記 有哪些規定?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填寫申請表,交驗車輛,提交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車輛產品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等可以證明車輛購買日期的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當場登記并免費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
尚未登記的,駕駛人持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可以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臨時上道路行駛。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購買使用的電動自行車,由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辦理登記工作。
《條例》對于不符合強制性 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如何管理?
在《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實施前(2019年4月15日之前)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臨時通行標識。臨時通行期限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年,設區的市可以就具體期限作出規定。
取得臨時通行標識的電動自行車,在臨時通行期限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臨時通行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在省外取得臨時通行標識但已超過其有效期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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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4 09:15 上傳
來源:鏡湖政務服務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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