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客戶張某在銀行網點購買保險產品,2022年12月來柜面辦理退保,表示銷售時不知道是保險,以為是存款業務,現因個人經濟原因想提前退保,才發現不能退回所交的全部保費,客戶因退保損失非常不滿。
二、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指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單累積的實際價值;是累積交納的保費在扣除保障成本、營業費用等相關費用之后的累積值。簡單來說,現金價值就是解除保險合同時保險人退還給投保人的金額,即退保金額。購買保險后,保險合同在生效各年均明確記錄了現金價值的數額,一般為年末最后一天的價值。現金價值是浮動的,不同時間點的金額不同。一旦過了猶豫期退保,保險公司只能退回現金價值而非全額保費,有可能造成較大損失。
三、風險提示
利安人壽提醒廣大保險消費者:
一是理性購買保險產品。商業保險產品種類多,不同險種保障范圍差別較大,購買保險時要綜合考慮家庭情況、收入情況,根據自身需求審慎選擇。建議消費者投保前認真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投保提示、健康告知等內容,詳細了解擬購買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保費繳納、現金價值等,不要輕信口頭承諾,應把握好確認、簽字、授權、付費等關鍵環節,注意防范以存款理財、信用提額、業務合作等名義宣傳推介保險、混淆產品信息,以停售漲價、折扣優惠、禮品贈送、保證收益、“什么都能賠”等套路營銷或虛假宣傳風險。
二是重視猶豫期及新契約回訪環節。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人身保險保單并書面簽收日起的一段特殊時期。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少量工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并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新契約回訪是保險公司通過電話、電子或其它方式,針對購買保險產品的投保人,對其是否了解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繳費情況、猶豫期權益、收益的不確定性、費用扣除項目及扣除比例等內容進行確認的服務過程,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環節。建議消費者重視猶豫期及新契約回訪環節,謹慎衡量是否有必要終止保險合同。如確實不合適,盡量在猶豫期內進行退保;若猶豫期后退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及保險合同約定,可退還的是現金價值而非全額保費,消費者可能面臨較大資金損失。
三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若對金融機構的產品或服務有異議,可以通過與金融機構平等協商、申請糾紛調解組織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如果涉及要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監管部門舉報。消費者應通過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不輕信“代理維權”“代理退保”等虛假承諾,充分認識其中隱藏的失去正常保險保障風險、資金受損或遭受詐騙風險、個人信息泄露等風險,不參與違背合同約定、提供虛假信息、編造事實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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