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私家車的保有量越來越高,汽車增強了人們的出行體驗,給生活帶來了方便快捷,但麻煩也可能隨之而來。
汽車在小區里無處可停,停車環境臟亂差,車位租賃費用過高,小區車位“只售不租”……遇到這些問題,我們該如何應對?大江資訊記者進行了深入了解。
住宅小區,為何出現“停車難”
隨著汽車的普及、私家車的保有量增高,不少小區業主面臨搶車位的“窘境”和停車難的“焦慮”。
小區停在難,主要有三個原因:
01
一些老舊小區,因為當初規劃的原因,停車位匱乏,滿足不了業主的停車需求;
02
一些開發商針對產權車位“只售不租”,提高了車位供應門檻;
03
一些小區地下車庫管理亂、環境差、價格高,業主望“車位”生畏。
針對住宅小區“停車難”,蕪湖有何對策
大江資訊記者了解到,為解決包括住宅小區停車難在內的蕪湖市區停車難問題,7月11日召開的暖民心行動系列新聞發布會上,《暖民心便民停車行動方案》正式公布。
《方案》指出:“停車位資源結構不均衡凸顯了停車難問題”,而我市停車位資源結構不均衡主要體現在,一是老舊小區停車位緊缺,部分新小區車位閑置;二是中心城區特別是核心商業區停車位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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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 15:02 上傳
▲新增城市停車泊位迫在眉睫
針對老舊住宅小區停車難問題,《方案》也明確給出相關解決方案:加快停車設施改建擴建,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更新行動等,挖掘利用拆改騰退空間和邊角地,同時依法依規利用已有人防工程地下空間,新建改建擴建停車泊位1萬個以上。
在促進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增量方面,《方案》提出要嚴格落實新建配建標準,新建住宅小區停車泊位配建標準一般不低于1:1.2,力爭達到1:1.5,新建配建停車泊位8.6萬個以上。
大江資訊記者還了解到,根據群眾意見及機動車增長速度,《方案》確定了相關工作的目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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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 15:00 上傳
通過科學規劃、分類施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管并重、集約發展,構建以新建、配建停車泊位為主、老舊小區改造盤活存量停車泊位及建設公共停車泊位為輔、優化路內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城市停車供給體系,有效緩解“停車難”問題。
小區業主面對“停車難”,如何“主動出擊”
雖然相關部門從政策層面給出了具體“方案”,提出了相關舉措,但細化到個人層面,還是會遇到一些具體問題。如果開發商針對產權車位“只售不租”,我們該怎么辦?部分小區地下車庫管理亂、環境差,租售價格還畸高,業主又怎么獲得質價相符的停車服務呢?
蕪湖市住建部門相關人員在接受大江資訊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和落實,“只售不租”現象在我市基本被杜絕,“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地下車庫、車位,不得以‘只售不租’名義拒絕為建筑區劃內業主提供停車服務”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如果市民碰到這一現象,歡迎向住建部門投訴檢舉,他們一定聯合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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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 15:02 上傳
長期致力于物業問題研究的蕪湖資深律師吳俊秋告訴大江資訊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要;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公開;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
《蕪湖市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和房地產登記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也有明文規定:“房地產開發單位對地下車庫、車位,不得以“只售不租”名義拒絕為建筑區劃內業主提供停車服務。”
如果業主遇到開發商針對產權車位“只售不租”,可以直接起訴開發商,申索相關權利。“只要開發商存在‘只售不租’,業主起訴到法院,絕對‘一告一個準’。”吳俊秋表示。
針對“部分小區地下車庫管理亂、環境差,租售價格還奇高,業主怎么獲得質價相符停車服務”的問題,吳俊秋律師也給予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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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 15:02 上傳
▲環境較差的地下車庫
吳俊秋表示,小區地下車庫環境不好、管理混亂,開發商理應降低車位租金或者售價。降價后,業主還不滿意的,可以向住建部門、物價部門、物業管理部門投訴,要求開發商予以整改。政府相關部門有權力更有義務監督指導開發商進行相關整改行動,以達到業主的合理訴求。
相關熱點問題,依法依規解決
停車問題關系到千家萬戶的交通出行,通過梳理總結,大江資訊記者發現,破解“停車難”,還有以下熱點問題需要明確,一起來看看吳俊秋律師怎么說。
01
回到家后,汽車無處可停,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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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 15:02 上傳
▲無處可停的小汽車
吳俊秋:小區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場地建設的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道路兩邊以及樓下的車位就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這些車位除非已經停滿,否則物業公司無權拒絕業主車輛進入小區。
地下車位的產權人或者初始使用權人是開發商,業主可以通過購買、承租或受贈等方式取得車位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購買或承租的選擇權在業主,開發商不得拒絕,“只售不租”是變相強制業主購買車位的違法行為。
02
小區地下車庫原本免費,現在開始收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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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 15:02 上傳
吳俊秋:合理。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和蕪湖市的相關規定,住宅小區地下車位一般分為“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遵循“誰投資、誰受益”原則。
“產權車位”所有權或初始使用權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獲益。“人防工程”是國家法律強制規定建設的小區配套設備設施,不單獨登記產權,“人防車位”是依據“平戰結合原則”對人防工程的合理利用,安徽省規定其出租權人是開發商,由業主承租付費使用。
03
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兩者有何區別?
吳俊秋:一般來說,“產權車位”所有權或初始使用權歸開發商所有,而“人防車位”開發商只有出租權。“產權車位”開發商可以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獲得收益,而“人防車位”,開發商無權對其“出售、附贈”,只可以通過“出租”的方式獲得收益。
2017年,蕪湖市發改委和蕪湖市住建部門聯合出臺《蕪湖市市區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其中明確“人防工程停車位,應當向小區全體業主開放,建設單位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來源:大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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