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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野外用火管理,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蕪湖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區內實施野外用火和燃放煙花爆竹,包括生產生活用火、野外吸煙、野炊、燃放孔明燈及上墳祭祖、喪葬時燒紙錢、燒香等;嚴禁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嚴禁在森林防火區乘坐交通工具時向外丟棄火種。
二、各旅游景區、林場、森林公園、公墓墓區和森林經營單位要按各自職責加強防范和管理,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配備森林消防設施和設備,加大檢查力度,消除火災隱患,確保轄區安全。
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四、嚴禁在市政道路、停車場、居民住宅區、臨街門店、綜合市場、城中村等場所的消防車通道上違規停放機動車、違規私搭亂建、設置障礙物或擺攤設點;嚴禁違規搭建、改建,占用高層建筑消防車操作場地。
五、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告的行為,構成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蕪湖市應急管理局
蕪湖市公安局
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蕪湖市消防救援支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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