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建筑幕墻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保障我市建筑幕墻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提升幕墻工程施工質量,加強使用期間安全維護管理,確保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yè)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yè)管理條例》《建筑幕墻》GB/T21086-2007、《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50210-2018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建筑幕墻,是指由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支承裝置與支承結構)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墻。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幕墻工程設計、施工(以下統(tǒng)稱為幕墻工程建設)和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墻工程(以下統(tǒng)稱為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及其相關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幕墻工程的監(jiān)督管理,各縣(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建筑幕墻的監(jiān)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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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1:54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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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建筑幕墻設計方案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新建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y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二層及以上禁止采用玻璃幕墻,石材幕墻應采用花崗巖面板。
(二)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商業(yè)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場所,臨近道路、廣場、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隱框玻璃幕墻。此類建筑二層以上幕墻采用玻璃、石材、陶瓷、陶土等較重面板時,應當采取有效防墜落措施,并在幕墻下方周邊區(qū)域合理設置綠化帶或裙房等緩沖區(qū)域,或采用挑檐、防沖擊雨篷等防護設施。
(三)建筑玻璃幕墻宜采用夾層玻璃、均質鋼化玻璃或超白玻璃,當采用鋼化玻璃時,其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門窗幕墻用鋼化玻璃》(JG/T455)的規(guī)定;本條第二款所列建筑玻璃幕墻應采用超白玻璃或夾層玻璃,不得采用普通鋼化玻璃,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要求設置具有明顯標識的應急擊碎玻璃;玻璃幕墻外開啟扇應有防玻璃及開啟扇脫落的構造措施。
(四)新建玻璃幕墻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標準,加強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論證,并在建筑裝飾裝修分部驗收前進行專項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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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對采用玻璃、石材、陶瓷、陶土等較重面板且高度超過50m的建筑幕墻工程及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建筑幕墻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專家(專家應為建筑和結構等專業(yè)并應具有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人數不少于5人)對設計方案進行安全技術論證。
第七條幕墻工程設計文件應與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并完成,幕墻施工圖設計宜由工程建筑主體設計單位完成。
第八條建筑幕墻設計單位與工程建筑主體設計單位不一致的,建筑幕墻設計單位應將幕墻設計計算書與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供給工程建筑主體設計單位復核主體結構安全和建筑節(jié)能、防火、防雷等是否滿足規(guī)范要求,出具書面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未經工程建筑主體設計單位復核確認的幕墻圖紙,嚴禁用于幕墻施工。
第九條嚴禁有資質的幕墻設計單位出借資質,嚴禁幕墻施工單位將自行編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加蓋幕墻設計單位出圖章,以幕墻設計單位名義出具。
第十條經審查合格的幕墻設計文件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幕墻設計的,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設計修改文件送原圖紙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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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幕墻工程使用的材料、產品進場時,應對其性能指標進行復檢,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
(一)鋁塑復合板的剝離強度;
(二)石材、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木纖維板、纖維水泥板和石材蜂窩板的抗彎強度;室內用花崗石的放射性;
(三)幕墻用結構膠的邵氏硬度、標準條件拉伸粘結強度、相容性試驗、剝離粘結性試驗;石材用密封膠的污染性;
(四)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五)防火、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
(六)主受力桿件為鋁材、鋼材的抗拉強度。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幕墻專項施工方案,當建筑幕墻高度超過50m時,還應按相關規(guī)定組織專家論證。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幕墻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對幕墻與主體結構連接的各種預埋件進行預埋,其數量、規(guī)格、位置和防腐處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預埋件的補埋和糾偏方案,應經監(jiān)理(建設)、設計單位審批確認;后置埋件和槽式預埋件應進行現場拉拔力檢驗。
第十四條監(jiān)理單位應當編制幕墻工程監(jiān)理專項實施細則,確保其充分性、適宜性。
監(jiān)理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監(jiān)理合同約定對建筑幕墻材料實行平行檢驗,并對建筑幕墻工程的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jiān)理。
第十五條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施工不符合規(guī)范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或合同約定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存在質量和安全隱患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jiān)理單位應立即報告當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監(jiān)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建筑幕墻工程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子分部工程進行驗收,建筑裝飾裝修分部驗收前,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幕墻子分部質量評估報告,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幕墻工程進行專項驗收。
第十七條建筑幕墻工程專項驗收前,應對封閉式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性能及層間變形、保溫隔熱性能以及幕墻與主體結構防雷接地點之間的電阻進行檢測;幕墻安裝、現場淋水檢驗、隱蔽工程驗收等相關記錄應齊全。
第十八條采用幕墻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時,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建設單位應將《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建筑幕墻質量責任主體、使用維護責任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信息檔案報物業(yè)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當工程業(yè)主與建設單位不一致時,建設單位應向業(yè)主或代為管理的物業(yè)服務單位移交《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
《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建筑幕墻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及幕墻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注意事項;環(huán)境條件變化對幕墻工程的影響;日常與定期維護、保養(yǎng)要求;幕墻的主要結構特點及易損零部件更換方法;備品、備件清單及主要易損件的名稱、規(guī)格;承包商的保修責任。
第十九條保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保修責任。建筑幕墻防滲漏最低保修期為5年,其它最低保修期為2年。
保修單位未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應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按有關規(guī)定對未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保修單位移送處罰。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在保修期內應按相關規(guī)定對幕墻進行檢查。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滿1年時,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采用拉桿或者拉索的建筑幕墻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滿6個月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施工單位對檢查發(fā)現的幕墻質量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維修。
第二十一條建筑幕墻工程的安全維護責任應由建筑物的業(yè)主承擔。建筑物為單一業(yè)主所有的,該業(yè)主為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建筑物為多個業(yè)主共同所有的,各業(yè)主應共同協(xié)商確定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既有幕墻的安全維護。
第二十二條蕪湖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建筑幕墻工程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應責令改正,并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移送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規(guī)定由蕪湖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來源:蕪湖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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