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代背景:女,已婚有一子,妹妹已經成年,目前正在讀大二,每個月父母會按時給妹妹生活費。
我和妹妹年齡相差很大,但我從小就很照顧她,我們感情很好,覺得結婚以后對她關注少了很多,就從今年1月份開始每個月給她轉1000元(女孩子上大學了也愛美了開銷肯定會變多)作為零用錢,我爸媽是不知道的,當時考慮到我和我老公經濟非常獨立,我沒有提前和老公商議,但老公知道之后非常憤怒,認為第一她已成年,第二父母每月給生活費,第三我已婚有孩子。
并表示他自己所有的東西全部都是屬于我和我們倆的孩子,而我這種行為是沒有把他們當做家人的表現。我內心是覺得我沒有做錯,錯也是錯在沒有提前和他商量,但是我也是考慮我們平時的工資都是各自管理的,他的錢我也從未過問過,但是產權的名字都是他,他也在還貸款,我需要提前告訴他這件事嗎?不和他商量,我自行給妹妹生活費就該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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