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明確:住房公積金個人違規了,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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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 15:29 上傳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序運行,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倡導個人誠實守信,懲戒違規行為,近日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出臺《蕪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違規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個人違規行為分為貸款違規行為、提取違規行為、繳存違規行為。
- 貸款違規行為包括: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申請或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未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 提取違規行為包括: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提取本人、配偶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資金的行為。
- 繳存違規行為包括:單位繳存職工或個人繳存戶取得公積金貸款后,違反規定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或降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個人違規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一般違規行為、較重違規行為和嚴重違規行為。
- 對個人一般違規行為,通過信息提醒、誠信約談、將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信息傳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予以懲戒,督促其停止違規行為并進行整改。個人接到信息提醒后無故不糾正相關違規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為較重違規行為予以懲戒。
- 對個人較重違規行為,可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記錄期限為2年;取消違規行為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和賬戶轉移資格的期限自確定違規行為之日起,滿2年;書面通報所在單位;將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信息傳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其他違規信息傳至蕪湖市個人征信體系,作為融資授信的重要參考,記錄期限為2年;偽造、使用虛假材料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3期以上的,將直接劃取貸款申請人個人公積金賬戶資金,用于歸還貸款本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 對個人嚴重違規行為,“辦法”明確七種懲戒方式: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記錄期限與取消違規行為人貸款、提取和賬戶轉移資格期限一致;取消違規行為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和賬戶轉移資格的期限;書面通報所在單位;向社會公開違規信息;將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信息傳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其他違規信息傳至蕪湖市個人征信體系,作為融資授信的重要參考,記錄期限為5年;偽造、使用虛假材料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辦法》同時對違規行為處理程序、異議處理與修復等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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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 15:33 上傳
《蕪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違規行為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3年1月6日,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蕪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違規行為管理辦法》(房金委〔2023〕2號,以下簡稱“辦法”),為讓全市廣大繳存人了解《辦法》最新修訂內容,現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政策調整背景
2021年4月,我市出臺了《蕪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違規行為管理辦法》(房金委〔2021〕3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原辦法”在防范和打擊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等違規行為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騙提騙貸等違規行為仍時有發生,且資金追回時間長、難度大。根據工作管理需要,需進一步加大對住房公積金個人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
二、政策調整意義
《辦法》的調整,是進一步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文件精神,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序運行。
三、政策修訂過程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真學習研究上級文件,借鑒外地優秀經驗,結合我市工作實際修訂《辦法》。2022年12月9日,經中心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后,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2022年12月30日,在書面征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成員意見后,最終定稿,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辦法》。
四、政策調整目標
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倡導個人誠實守信,懲戒違規行為,營造良好的住房公積金使用環境。
五、政策調整內容
1.嚴重違規行為的懲戒期限的調整。將“取消違規行為人5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資格”,調整為:取消違規行為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和賬戶轉移資格的期限為:
(1)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未遂的,取消資格期限自確定違規行為之日起,滿5年;
(2)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承諾退還的,取消資格期限自確定違規行為之日起,至全額退還違規資金后,再加5年(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除外);
(3)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拒絕退還的,取消資格期限自確定違規行為之日起,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止(死亡的除外)。
2.增加了第五條內容,即個人違規行為分為貸款違規行為、提取違規行為和繳存違規行為。
3.增加了第十六條第四款和第十七條第五款部分內容,即將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信息傳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4.增加了第十六條第五款和第十七條第六款內容,即偽造、使用虛假材料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
5.增加了第十八條部分內容,即對發現的疑似違規行為,中心可向住房公積金使用人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調查核實,住房公積金使用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
6.增加了第十九條內容,即住房公積金使用人疑似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且拒不配合調查核實的,一經查實,可將其違規行為認定為嚴重違規行為。
7.增加了第二十條內容,即住房公積金使用人積極配合調查,有效糾正錯誤行為(含退款等),并提供制假販假等違法線索的,可減輕或者不予懲戒。
六、政策執行時間
自2023年1月6日起執行。
七、解讀機關
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解讀人:陶光兵
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553-12329 3883951
電子郵箱:luye108@126.com
來源:大江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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